最近,笔者在对浙江省检察机关近5年来立案查处的串案窝案的调查中发现,临时性组织机构已成为该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之一。如泰顺县原“城镇综合开发指挥部”、长兴县“104国道长兴段改进工程指挥部”、文成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理小组”等均发生了受贿犯罪窝案。此外,一些领导干部在担任临时性组织主要领导职务过程中也步入了犯罪深渊。
临时性组织成员贪污贿赂犯罪突出,与这一组织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及存在的缺陷有关。
一是组织运作不规范,人员管理上比较松散。如文成县为加强基建工程的规范化管理而设立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理小组”,由于内部机制不完善,上级有关部门对基建工程招投标事项的规范性要求并没有落实。按规定基建工程款额在50万元以上须经过招投标方能发包,而该监理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县城建局原局长刘化农却多次在基建单位的要求下,将招投标改为议标,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二是设立临时性组织往往是为了提高效率,它们享有较大的权力,却缺乏制约与监督。如泰顺县原“城镇综合开发指挥部”,在城镇综合开发中拥有“制定有关政策、审批项目、统一征地、工程招标”等项职权,但没有一项有关互相监督制约的规定。该指挥部原总指挥、县长王玉明带头搞“权钱交易”,其他成员仿效其后,致使在该指挥部设立的三四年间,有12名成员收受贿赂。
三是这些机构的“临时性”,使一些成员产生“乘机捞一把”的念头。
(《检察日报》2001.4.2吕国成文)